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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进行的这些奖励活动应当给予支持、鼓励。
为了杜绝无序运作、重复授奖的现象出现,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对社会力量设奖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用来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在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社会力量设奖的范围、登记程序和其他有关事项。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需在科技部办理登记。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一批社会力量设奖登记批准后,奖励办公室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案》“本着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因势利导,建立必要的登记制度,促进其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益补充。”的精神。对第二批社会力量设奖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奖励名称。按照国家科技部三号令的精神,设奖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奖励办对奖励名称做了重点审查,从严掌握。凡是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际”
字头的社会力量奖,从严把握,一般不设。如须设立须报经国家科技部审查批准。
2、全国性的一级学会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奖励名称应使用该学会、协会名称的全称。
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奖励名称中如果使用中央领导人姓名(包括已故中央领导人)的奖项,必须报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
4、凡是经过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其设奖单位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批社会力量设奖公布后,奖励办公室对社会力量设奖的审查工作更加规范、严格。第二批社会力量设奖共收到30个奖项的申请,经严格审查,准予各方面都符合规定要求的21个奖项登记。
这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中,有建立科技奖励基金的,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申请的,如:“中国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有的已经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颁布前已设立,运作良好,产生很好影响,如:“中创软件人才奖”。
目前,除了第一批、第二批准予登记的47项社会力量设奖外,其它申办的奖项也还在审理过程中,凡是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我们都会及时审定、及时发布。
社会力量凡未经登记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抓紧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同时,要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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